浅谈周期监察与“双随机”抽查的关系(鲁东分局 王丽国)
发布时间:2017-12-2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16〕1号)要求,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随机抽查煤矿次数不得低于年度执法计划总矿次的30%。随机抽查与我们现在普遍实行的计划监察尤其是周期监察是不是存在矛盾和冲突?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对这个问题做一简单探讨,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随机抽查与周期监察的定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指出,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周期监察是一种计划监察方式,《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2016年版)第二章中规定,根据辖区煤矿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安全状况和煤矿分类分级情况,结合监察执法力量配备,合理确定各类煤矿的监察周期。每个监察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察。
    二、两者的不同之处
    (一)角度不同。周期监察是站在监察执法机构的角度,对监察对象实行有计划的、周期性的安全监察,对不同分类的监察对象有不同的监察周期。
    随机抽查既有站在监察执法机构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法力量不能全部覆盖监察对象或覆盖率低的问题。同时也是站在监察对象角度考虑,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执法机构的规范和约束。
    (二)特点不同。周期监察的基础,是根据灾害和隐患特点对矿井分类。隐患多,灾害重的矿井监察周期短,监察频次高。适合于监察力量相对充足,监察覆盖率高的情况,有利于抓住重点环节和主要隐患,好钢用在刀刃上。
随机抽查适合于监察力量不足以对同一监察对象开展多次监察,监察覆盖率低,或者监察对象数量多而且灾害特点不突出的情况。通过随机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提升执法效能。
    (三)监察人员组成不同。周期监察,在一段时间内监察人员相对固定,有利于全面掌握矿井基本情况,熟悉矿井生产接续、重大危险源及灾害特点。有利于矿井情况的调度,有利于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有利于执法监察后续工作的开展,如查处问题的整改、执法文书制作整理、有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在连续几次周期监察过程中,分别侧重不同的重点专业和重点区域,抓住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有利于执法的科学性和连续性。
    “双随机”抽查,每次监察随机选派监察人员,可以有效的避免“干惯了,看惯了”的现象发生,有利于查处“习惯了”的隐患,同时,由于监察人员不固定,也有利于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但是对同一监察对象开展的两次监察执法之间的连续性要差些。
    三、两者之间的联系
    周期监察与双随机抽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看似矛盾,实际是统一的。
    (一)两者都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不管是周期监察还是随机抽查,只是监察方式的不同,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安全生产。都是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都是为了推动煤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为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两者都统一于改革创新。周期监察和随机抽查,都是对监察方式的创新,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都有别于过去传统的监察方式,都在不断改革创新中发展完善。
   (三)两者都统一于“六个执法”。“双随机”抽查体现了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体现了规范执法。随机抽取监察对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证了执法公正。随机抽取人员,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体现了文明执法。
    周期监察体现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通过对辖区煤矿灾害特点进行分类分级,确定监察周期,提高了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前瞻性,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按照不同的监察周期,在规定的监察周期内至少监察一次,体现了执法的规范性。
    四、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随机抽查也有多种方式,比如人员相对固定的“组随机”,监察对象设定条件的“定向抽查”和不设定条件的“不定向抽查”等等。正确处理好随机抽查和周期监察的关系,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互相结合,互为补充。随机抽查也要有合理的频次和周期。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隐患重、安全管理薄弱、监察周期短的矿井,采用随机抽查时就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两者可以互相结合起来。
    (二)在特殊时段集中开展随机抽查。平时以周期监察为主,在两会期间、汛期等重要时段或者某一特定时段,可以集中开展随机抽查,配合异地交流监察等形式,集中监察力量,合理分配监察人员,提高执法效能。
    (三)在监察周期内抽取随机矿井。在建立每月的随机抽查名单库时,要优先考虑监察周期短的矿井,必要时,剔除最近已监察过的矿井,减少抽查名单库中的矿井数量,确保在监察周期内每个矿井都至少能抽查到一次。这样,既对矿井开展了随机抽查,也能符合监察周期的规定。
    总之,周期监察与双随机抽查,都是监察监管方式的创新与探索,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正确处理好“双随机”监察和计划监察的关系,完全可以做到随机抽查和周期监察相互补充、有机衔接。并可以发挥两种监察方式各自的优势,更好的贯彻落实“六个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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