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局监察执法计划编制和执行的几点思考——重庆市金山沟煤业“10.31”瓦斯事故处理有感(鲁东分局 王丽国)
发布时间:2017-10-24

    2016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公开。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暴露的问题也非常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机构在执法计划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样引人注意。
    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认定如下:
    1.永川区煤管局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且未对执法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2015年计划检查金山沟煤矿12次,实际3次;2016年1至10月计划检查金山沟煤矿8次,实际2次。
    2.永川区五间镇安监办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执法计划。2015年计划检查12次、实际检查4次;2016年计划每个月检查2次,1至10月共计检查3次。
    3.重庆煤矿安监局渝中分局对金山沟煤矿开展监察执法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按照监察执法计划对金山沟煤矿开展定期监察工作,未按要求开展煤矿图纸备案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的通知》(渝煤监渝中办发“2016”11号)‚关于三项监察工作日的要求中定期监察每矿次按9个工作日计。2016年10月11日分局对金山沟煤矿开展定期监察,监察工作日为6个(3名监察员×2天)。
    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反思我们自身的工作,也存在类似问题。年度执法计划编制时,因为受监察工作日占比不低于70%等要求限制,监察工作日往往定的比较高,实际开展工作时,受条件限制,往往达不到计划中规定的工作日。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追究时就是不严格执行监察执法计划。如何做好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既能有效的指导分局的监察执法工作,又能切合实际确保执行到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以下是我对执法计划编制和执行方面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合理确定监察工作日。监察矿次和工作日要切合实际,不能在编制年度计划时脱离实际,监察工作日定的越高越好,执行起来却力不从心,只能大打折扣。前文中永川区煤管和永川区五间镇安监办就是典型的例子。
    2.分局的工作重心还是在安全监察工作。分局的工作千头万绪,但主业还是安全监察。不能因为其他工作任务繁重而挤占监察工作日。
    3.在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每矿监察工作日只估算平均工作日。因为矿井产能不同,自然条件不同,监察人员不同,处理处罚情况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每次监察都是相同的工作日,既不合理也不切合实际。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大致估算每矿次的平均工作日,按此测算全年的监察工作日,并注明实际执行中每矿次监察工作日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不是每次监察必须达到多少工作日或不能少于多少工作日。
    4.监察工作日应包含检查方案制定、往返在途工作日,如有行政罚款和限期改正问题复查,还应包含后续的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文书送达、公开裁定、责任追究、复查验收等一系列相关工作日。这些均需计算在内,而不仅仅是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起止工作日。这些应该在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中明确说明。
    5.严格执行月度执法工作计划。月底执法计划制定下发后,应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下月度执法计划中对调整情况加以说明。
    6.检查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参加会议或其它紧急活动,需要比计划时间提前结束的,应及时调整检查方案并经带队人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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